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法[2023]7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司[2023]26号)有关要求,我处组织对《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解读说明如下。
一、修订依据
一是水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我厅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事项内容。二是《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三是水利部黄委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二、修订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原则。审议稿中裁量基准的所有内容严格依法修订,均未突破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二是实事求是原则。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充分征求并采纳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一些意见建议,力求裁量基准符合水行政执法实际。三是便于操作原则。裁量基准制定过程中,既考虑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需要,又充分兼顾实际执法办案具体情形,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给予了执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便于执行水利部、省司法厅以及我厅有关文件精神。
三、修订内容
一是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两项违法行为增加了法律依据,并在违法程度中分别增加设定了具体情形。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和我省水行政处罚权责清单,新增了在黄河流域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黄河流域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在黄河流域以及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在黄河流域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6项违法行为设定,并分别设定了法律依据、违法程度和裁量标准。同时,规定了“黄河流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所指的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我省相关地区。